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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在终裁公告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1年10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己内酰胺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本次反倾销调查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己内酰胺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37100。(记者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