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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北京消息(记者 周红艳报道)据财政部网站今日发布的最新消息显示,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本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和财税政策措施。从加强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等方面出台了六条金融措施,以改善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从加大财税扶持和扩大扶持资金规模等方面,减轻小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会议要求,商业银行被允许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在财税政策方面,国务院将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此次政策的推出和落实,被市场解读为“给小微企业保驾护航”的金融财税“国九条”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