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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呼声渐高 条件基本成熟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5日 11: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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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好制度一开始就打下好基础 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呼声渐高

  随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包”)听证会脚步的临近,关于汽车“三包”该不该出台的争论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条件基本成熟

  近日有业内人士提出,目前出台“三包”制度条件尚不成熟。主要是因为目前配套体系不健全,会加重消费者负担,应该明确规定消费者和鉴定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对此,汽车行业资深评论人士贾新光和知名维权律师邱宝昌都认为,在汽车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一直就是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的受害者,及时出台“三包”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简称“中汽研”)正在筹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它将从技术角度对交通事故提供权威公正的鉴定结果。尽管中汽研主任赵航表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与汽车“三包”没有关系。但是记者相信,只要有市场有需求,类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检测机构会陆续出现。

  还有业内人士希望“三包”或可分步实施,首先强化并规范、完善“包修”,进而逐步探索实施“包退”、“包换”,待各项环境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对于“三包”变“一包”的建议很多消费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完善包修是厂家的事情,“三包”是对汽车市场规范的制度,是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和保护。

  采访中记者从有关部门得到可靠消息,配合“三包”制度实施的有关细则,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中,而且已初步形成可行性框架。待“三包”制度实施后,相关细则会很快陆续出台。

  “三包”与召回的本质区别

  在争论中,有人认为目前形势下推出“三包”制度,不如先完善召回制度。对于“三包”与召回有什么区别,记者也采访了有关专家。

  专家认为,从表面上看,汽车召回和“三包”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就问题的性质、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和解决方式上是有区别的:首先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其次,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第三是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第四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制度适应的范围不同。“三包”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第五是解决方式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