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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付卡超万元须实名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1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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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熊焱)央行上午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要求预付卡严禁以下充值行为: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值。

  一份最新的“2011年中国预付费卡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底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市场规模为965亿元,预计2013年底超过3000亿元。 D051

  新闻解读

  超市卡美容卡不在管理范围

  目前市场流通的预付卡有两种:一类是由第三方机构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发行的跨行业消费预付卡,可在众多联盟商户刷卡消费,主要包括资和信商通卡、福卡等;另一类则是由企业通过购买、委托等方式获得制卡技术并发售储值卡,但卡只能在本企业内消费使用,大部分由商场、餐饮企业、美容美发企业等发行的消费储值卡都属于这一类。

  上海银商资讯总经理弋涛表示,办法主要针对的是通用预付卡。办法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而一般超市、美容美发店发行的卡只能在发行机构消费,所以并不在办法管理之列。

  而电子钱包大致分两大类:由行业卡演变而成的行业电子钱包和银行发行的通用电子钱包。像公交一卡通是行业卡最发达的领域。

  根据国务院5月下旬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上述两类预付卡分别由央行与商务部区别监管:类似于资和信、福卡、中银通这样多处使用的预付卡由央行监管,而像健身、美容、超市会员卡则由商务部门牵头监管。而由商务部监管的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和服务规范》目前还没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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