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梁发芾:晚清民国地方公债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 09: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近日,财政部决定四省市进行地方公债的试点,地方债务在争议中上路了。

  说起公债,其实是一种舶来品,古代中国皇帝不可能发债,皇帝无限的权力决定了他可以通过征税解决财政问题;即使征税有困难,高贵的皇帝也不可能向臣民借钱,让臣民反过来当皇帝的债权人。由于古代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没有独立财权,自然不可能有借债的权力了。到了晚清时期,在西方财政思想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下,在严重的财政危机和地方坐大的现实面前,满清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继开始了公债发行的破冰之旅。

  清末新政中,两广总督岑春煊就以“息借民款”办地方要政为名,向皇帝上奏举借内债,直隶总督袁世凯则于1906年在直隶开始了地方公债的发行。

  袁世凯第一个吃了螃蟹,被财政困扰的地方政府都纷纷效尤,发行公债弥补财政不足成为各地的时髦,进入民国以后,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简直就是家常便饭了。

  早期地方公债的发行,今天看来,有利有弊,对于今天地方债的发行,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从今天的角度来说,政府发债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晚清民国的地方公债则谈不到议会批准,因为晚清时期议会还没有建立,国民党时期,则将议会制度也取消了。因此,发行地方公债,要么由中央批准,要么要地方政府决定。比如袁世凯的公债是上奏朝廷,经朝廷批准后发行的,1934年江苏省拟发行3000万元水利建设公债,财政部以债额过高,清偿期限过长等原因不予批准。而上海在民国时期发行的数次公债,都是市政府会议决定,然后呈报中央。由政府独自决定的发债行为,在今天是不可取的,今天的地方债必须由立法机关批准,取得发债的合法性。在国外,公债一般用于建设或赈灾,并不用于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的资金应该通过征税而不是举债筹集。但是晚清民国时期,政局动荡,对于执政者来说,借款来钱比征税更加快捷,因此一些地方便以举债为筹集政费军费的主要方式,形成对公债的依赖,如浙江省发行16种公债,而70%就用于政费军费。不过,有些地方将公债资金用于进行建设和赈灾,如上海市在晚清、民初和国民政府时期总共发行9种公债,除民初两种主要用于政费外,其余7种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公共工程。

  袁世凯发行公债时,以直隶藩库提存官吏中饱、直隶银元局余利以及盐利等作担保,受到梁启超的嘲笑,因为国外公债本无担保一说。但在当时的中国,政府借债设担保却成为惯例。如1921年江苏省政府发行200万元公债,以全省税厘比额新增款项为偿本付息担保,1922年发行"江苏国库善后公债"700万元,以全省货物税担保。中国地方公债特列担保项目,或许是因为政府债信不彰,为了取信于民,尽快借到必要的款项,政府不得不放下身段,做此规定,以坚债信吧。

  早期地方公债基金的管理,也有可圈可点之处。浙江省在发行公路公债时,特设保管委员会保管,由省城银钱两业推出代表8人组成,凡基金提用时,非有委员5人以上盖章不得支用。发行建设公债时,基金委员会的组织,较公路公债更为完备,委员组成人员更为广泛。今天看来,这样的措施仍有借鉴意义,而公债基金的完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更是要事。

  总的来说,晚清民国时期的多数公债得到偿付,尤其上海市的公债,借助经验丰富的外商央行和租界的资本市场,不论发行还是偿付都堪称成功的典范,其良好的政府信用值得今天的发债者学习借鉴。

热词:

  • 地方公债
  • 地方债务
  • 西方财政
  • 晚清时期
  • 民国时期
  • 发行
  • 启示意义
  • 军费
  • 袁世凯
  • 债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