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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民航局:完善民航燃油附加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2日 09: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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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通知 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记者孙松杰 报道: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联合印发通知,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规定,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通知明确,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据了解,此前的200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通知,规定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改革了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

  通知还明确了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的计算标准,即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而此前的标准则为四舍五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就完善民航燃油附加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记者孙松杰 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联动机制进行完善?

  答:200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规定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公布了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允许航空公司在不超过按公式计算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

  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419号),改革了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

  为适应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变化,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在充分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这次国家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

  问:完善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做了完善,以减轻消费者负担。一是增设燃油附加调整的启动条件。以上一次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调整时的水平为基础,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二是明确航空公司具体上调燃油附加标准的时间。航空公司按综合采购成本变化幅度测算,需要上调燃油附加标准时,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三是规定对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数处理办法。按规定减半计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对不足10元的个位尾数,由现行"四舍五入"取整到10元改为舍去尾数计收。

  问:对联动机制做上述完善是出于什么考虑?对各方面有哪些影响?

  答: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固定于每月1日进行调整,影响燃油附加变化频率明显加快,还可能会出现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的情况。为避免燃油附加变动过于频繁,增加旅客节假日出行费用,这次完善联动机制时增设了调整燃油附加的启动条件,明确了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执行时间。为了进一步落实对特殊旅客的优惠政策,完善了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群体燃油附加优惠标准的尾数处理办法。

  这次完善联动机制后,燃油附加调整频率将有所减少,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将会后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的收取标准将有所降低,在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适应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变化,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决定调整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

  以上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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