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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意见扶持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均速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4日 1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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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昨日对外发布《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

  《意见》指出,我省要重点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着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小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并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手持商业票据流转,腾出部分信贷规模,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成立票据流通机构,促进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快流转。同时,加强贷款监管和资金链风险排查,确保贷款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意见》强调,要加大省级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创投引导基金工作。适当增加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规模,加大与国家专项资金的配套对接力度,科学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省财政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特别是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担保网络服务体系,省财政安排资金充实省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增强对全省担保体系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有关市、县和省级机构加强合作,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加强对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补助,扶持我省企业扩大出口业务规模,降低进出口交易资金风险。

  《意见》还指出,要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此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后可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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