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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广州,银行卡未离身却被盗刷人民币83万元,市民童先生向法院起诉某银行暨南大学支行违约,要求银行支付83万存款及其利息。昨日该案在天河法院开庭,银行方面最后陈述称曾试图以愿意承担一半责任和解,但遭童先生拒绝。该案将择日宣判。
事件回放:卡未离身被盗刷83万
今年8月19日,童先生到某银行取款时,发现其灵通卡内存款减少了83万元。他立即向银行查询,银行告知减少的存款是于8月18日晚22时许在澳门某商铺消费支出。
童先生说,8月18日晚他在广州并不在澳门,且银行卡他一直保管,该刷卡行为显然并非其所为,他马上报警。并在8月21日前往澳门司法警察局报案。
8月22日,经澳门警方核查,凭借银行终端号查找到发生该笔消费的商户(一家银器店)。根据澳门警方向童先生提供的该笔消费所使用的某银行卡及持卡人签单凭证复印件显示,该笔消费所使用的银行卡与童先生的灵通卡除卡号相同外,卡片的其他外表信息完全不同;此外,签单凭证上的签名为“王册军”而非童先生本人。
童先生认为,他没有使用持有的灵通卡支取或消费83万元,因此某银行作为储蓄单位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他赔偿这笔存款,但银行拒绝支付存款本息,明显违反储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他请求法院判处向其支付存款83万元及存款利息。
庭上争辩:银行愿承担一半责任遭拒
童先生代理人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保管关系,钱存入银行后,银行进行放贷,储户收取利息,说明银行已将存款作为资产使用。被盗刷的83万元也应属于银行财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银行的损失,没有理由转嫁给储户承担。
昨日庭审,双方针锋相对,互指责任应由对方承担。银行方面称,银行提醒储户要保管好密码以防泄露,但童先生曾将该卡和密码交由公司的财务使用,财务分别在今年7月25日和8月15日到银行取款和汇款,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没有尽到保管密码的义务。而童先生则认为,银行交易系统存在严重的安全缺陷,银行卡使用的是易被复制的磁条卡,并且银行系统不能识别复制卡,这才是造成卡未离身被盗刷的根本原因,被告也曾公开宣称存在这方面的安全隐患。
童先生认为,银行在柜员机上贴告示、要求客户设置取款限额、告知客户妥善保管密码这些措施,本质上就是将防范风险的责任推卸给储户。
在最后陈述阶段,银行代理人表示,对于该案,虽然事故原因还未查明,但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储户有保管好密码的义务,银行也存在责任,他们愿意和解,承担储户一半的损失。对此童先生表示拒绝。双方庭上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