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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能否成为A股的“稳心针”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10: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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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到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细微的变化在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得以明确和强化,被视为他烧的第一把火。

  事实上,以往三年的期限给了上市公司太多不分、缓分或少分股利的时限空间,如果某年度亏损,上市公司可以先用此前年份的利润或此后年份的利润先弥补亏损,还可以提取法定公积金甚至提取任意公积金等,使原本赢利年份的现金分红“石沉大海”,投资者在有限的投资时限里成为时间的“埋葬品”。

  可喜的是,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改变,每年度的现金分红将成为现实。

  从时间来看,11月9日似乎成了分水岭,之前的首发招股说明书中股利分配通常隐藏在数百页的说明书中并不显眼,11月9日之后,股利分配被列在了 “重大事项”提示之列。

  9日之后公布首发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的五家公司(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均在前面的“重大事项”中突出了股利分配的信息,如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将由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而之前的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股利分配的表述则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从某种意义而言,缩短现金分红时限是对投资者负责,更能督促上市公司有效经营和管理资产及利润。

  强化现金分红只是保护投资者回报的一小步而已,但在中国上市公司分红现状仍不理想的当前尤为重要。证监会的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2010年,A股实现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2%、55%和61%;虽然比例有所上升,但每年仍有40%左右的上市公司在一个年度内未进行过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虽并不能改变市场的走势,但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无疑是A股的“稳心针”。(唐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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