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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杭州银行五家股份制中小银行分别向监管部门递交了申请发行总额为1380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专用金融债,有些银行已获监管部门批准。这是对银监会“银十条”和国务院“国九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具体落实。专项金融债对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困难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如何确保金融债流进小微企业血管里,却是一件值得研究的大事。笔者认为,应培育“四种意识”,把好四道“关口”,方能使资金不转移用途。
发债银行应培育社会责任意识,把好扶持小微企业“筛选关”。当前小微企业遭遇困难与银行“重大轻小”信贷观念有一定关系;发债银行应吸取这一教训,自觉担当起扶持小微企业的社会重任:一是不可沽名钓誉,即不可以发债之名行揽存款之实。二是扶持小微企业要通盘考虑,并严格筛选和把关,把金融债投向有市场发展潜力、有创新能力、有经营效益的小微企业身上,防止撒“胡椒面”式投放。三是对金融债实行专户管理,做到资金专用,从源头上堵塞金融债被挪作他用。
各级银监管部门应培育灵敏掌控意识,把好扶持小微企业“资金审查关”。各级银监部门应努力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参与发债银行扶持小微企业信贷全过程,实现跟踪管理。二是建立小微企业联系点,适时听取小微企业反馈意见,及时传递金融宏观调控信息。三是对发现转移金融债用途,采取金融惩处手段,确保专项金融债的严肃性。四是对扶持小微企业成效突出、贡献大的发债行,银监会可实行优惠政策,从根本上调动发债行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积极性。
各级政府应培育统筹协调意识,把好扶持企业“牵线搭桥关”。当地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资金紧缺程度,政府心中有“一杆秤”,一是当好小微企业娘家人,积极为当地小微企业和银行提供“相亲”平台。二是当好小微企业与发债行的中介人,主动为银行与企业双方提供透明的信贷决策信息。三是对支持小微企业成效突出的发债行,在税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或减免等,调动更多银行把信贷着力点放在小微企业身上。
小微企业应培育激励竞争意识,把好产品“创新关”,形成强大的内在驱动力。小微企业虽遭遇了经营“寒流”,但不可灰心丧气,更不可失去竞争的锐气;要敢于创新和发展,更要敢于向银行争取信贷支持。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银行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