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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券商平稳有序上市,近日,监管部门向各家券商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此次下发的《通知》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具体包含的业务中,除了过去已包含的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三项业务外,还新增了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及新业务三项业务作为IPO申请涉及业务。由此,券商申请IPO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六项。
《通知》规定,申请IPO的券商上述业务中,衡量“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指标为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净收入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项业务位于行业前十;“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的指标为:上述六项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上述主要业务中有两项业务净收入近两年均位于行业前十名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如两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达标,则可不要求“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