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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购房者买房时,部分开发商以无公积金贷款为由,使得购房者被迫选择商业贷款,今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善。成都晚报记者昨日从成都公积金中心获悉,公积金中心联合房管部门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针对部分单位存在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从年初开始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催建催缴,截止11月,151家单位受到行政执法立案处理,115起已结案。
据了解,今年我市共新增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覆盖率达到58%,但开发企业不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向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增加购房的限制条件现象仍时有发生。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公积金中心会同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合法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建立贷款合作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对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人,不得拒绝购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通知》还规定,违规的开发企业,将被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甚至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并将其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