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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同时涵盖个人、机构和私人银行客户理财业务管理
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料将继续加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从“第七届银行业合规年会”上获悉,银监会目前正在对200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行梳理,不排除未来推出一个同时涵盖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的“新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新版管理办法酝酿中
银监会相关人士透露,目前正在对2005年版《办法》进行梳理,“我们也在考虑针对今年以来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人员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梳理,不排除在明年或者适当时间,会基于这个《办法》制定一个涵盖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的统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该人士如是表示。
2005年以来,银监会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也在今年正式印发,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实际上扩大了监管范围,”上述银监会人士指出,“2005年的《办法》主要针对个人客户,而现在的管理办法则明确扩展到了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
该人士还敦促,各家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对理财业务内部机制和宣传销售材料等进行调整,避免明年1月1日后出现违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末,银监会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所谓的“91号文”,强调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并重点加强对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
“1个月以下理财产品不再发售,”一家股份制银行总行理财业务负责人昨天对本报记者说,“这对不同银行存款的影响程度不同。”
本报记者此前从多家银行了解到,监管方面已通过口头通知方式叫停了1个月以下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售。
银行理财业务“宜疏不宜堵”
中国银行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刘弘君昨天指出,应该首先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现有的监管规则法律层级相对较低,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在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的力度越来越大,银行理财业务得以规范进行;但同时,理财资金的投向领域和投资收益势必会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到客户的正常投资需求,所以我们建议对银行理财业务采取‘宜疏不宜堵’的思路,对于一些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应该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刘弘君还说。
浦发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谢伟则建议,可以进一步明确银行理财投资范围,鼓励差异化竞争,“银行现在都面临着可投资范围越来越窄的问题,这会限制我们对理财产品的创新,可以鼓励银行通过流动性风险管理获得流动性风险溢价,可以鼓励银行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创新资产管理模式,”他说,“监管层也可以对一些领域进行禁止性规定,在非禁止性领域鼓励银行自主创新和投资管理。”
谢伟还表示,建议今后出台的相关理财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理财主体资格,否则会间接影响理财业务创新和投资范围拓展;此外,还可以鼓励商业银行理财向开放式和周期型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