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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手"炮轰"通信行业3大"霸王"行为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 1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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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天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深圳)论坛上,上海、北京、天津消协(消委会、消保委)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手“炮轰”当前通信行业存在的三大“霸王”行为,要求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改变利用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

  霸王行为1

  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

  “手机报1个月免费体验啦!”、“恭喜你,免费赠送彩铃3个月,开通即送20元话费”,接下来一句就是“不体验,请回复XXXX”,甚至“同意体验的无需回复,本月内即可开通”。但是,免费期过后就是收费陷阱。一些手机用户每月被莫名其妙地扣费,一查才知道运营商擅自为其开通了多个增值服务。

  【点评】 首先,免费体验也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免费体验的,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开通,否则无异于垃圾信息;其次,体验期过后,消费者必须明确表示定制,服务合同方才成立,未经确认即擅自扣费涉嫌侵权,无异于明抢暗盗。

  消费者如果没有定制增值服务的意思和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消费者与通信服务企业和SP服务商之间均不成立任何形式的交易合同。

  因此,通信服务企业和SP服务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霸王行为2

  对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设置有效期,涉嫌强制消费。

  通信运营商对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不管余额多少,消费者均被限制呼出,必须再次充值才能继续使用,否则,一旦过了充值期,手机号码即作废且余额不退。这导致一些电话打得少的用户群体,比如老年人,一到有效期就得反复充值,造成话费越积越多。对一些聋哑人士平时打不了语音电话,只是发发短信,但运营商设置的有效期迫使他们即使还有高额话费也要继续充值。

  【点评】 使用手机频率较少并受有效期限制的大多是老人、聋哑人等一些弱势群体。《电信条例》第41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在预付费手机卡还有话费尚未消费的情况下,通信运营商即中止服务,迫使消费者继续充值,涉嫌强制消费,而以报废手机号码且不退话费作为强制手段,更是一种强取豪夺的霸道行为。

  霸王行为3

  余额不退。

  消费者投诉反映通信运营商在客户购买充值卡给手机或电话账户充值后,不管是否接受过服务,账户内的余额一律不退;有的充值卡过了充值截止期后,运营商既不延期,也不退款。

  【点评】 用户充值到手机里的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在运营商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前,该费用的支配权归用户所有,“余额不退”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通信运营商占有话费余额属于不当得利。因此,运营商应将余额返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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