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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山东枣庄市民王先生去银行存款时,有工作人员称其可以购买新型“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小,他遵照建议购买了5万元。事后才发现这所谓的“理财产品”根本不是存款,而是保险。如果提前取款,不仅没有收益,还要扣除相应的费用。王先生十分生气,立即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
枣庄市消协与保险公司多次调解,保险公司最终承诺,到期后按当时银行存款利率付给王先生本息,并给予王先生6000元补偿。一桩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可以选择五种方式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表示,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选择5种方式进行维权,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红灿说,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是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都有专门受理投诉的电话,消费者可随时拨打。消协接到投诉,在认清事实后,首先进行调解,当调解不成时,消协支持消费者发起诉讼,并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当实际商品质量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的描述不符时,就构成了商业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维权。
选择违约责任赔偿来起诉,消费者的举证标准相对较低,但是无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选择侵权责任赔偿来起诉,消费者的举证标准相对较高,但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额度比违约责任更高。
调解起诉常遭遇“取证难”
我国广告法规定,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具有监督、惩罚的职能。特别对于广告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惩罚。产品质量法也规定,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可以采取惩罚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处罚违法企业却存在取证难、起诉难等诸多困难。
2011年年初,四川双流县年近70岁的江大妈在某商城参加某企业健康知识宣传。一入场,就被宣传人员热情接待,在进行了测血压等简单体检后,宣传人员严肃地告诉江大妈有“三高”症状,建议使用该公司专门防治“三高”的保健品,宣称该保健产品对防治关节炎、心脏病等同样效果奇佳,比专门的药物治疗还要好。
江大妈当场买了价值8544元该产品。在食用约4盒后,才想起查阅说明书,发现竟然是“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许可证”的三无产品。再找销售方,已经不见踪影了。
江大妈向消协投诉,但因该推销商不是当地企业,调解起来难度很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但从各地消协受理情况来看,不少虚假宣传发生在现场宣传推销、上门推销、电话直销、网络购物等新型营销方式中。一般商品买卖中,消费者若遭遇虚假宣传,可以凭商场开具的消费凭证,直接向商家索赔,或是向当地的消协及工商部门请求其帮忙协调。但在上门推销、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中,消费者通常难以取得消费凭证,加之不少商家是跨地域推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事后消费者投诉到消协,也常出现难以取证的尴尬。
专家表示,消协作为民间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只能居间调解,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消费者采取诉讼等措施进行维权,虽然能够取得积极效果,但是因为诉讼程序复杂、经济成本较高等诸多不利因素,一些消费者在遭遇虚假宣传、买了假货以后被迫放弃自身权利。
别贪图一时便宜因小失大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曾指出,虚假广告之所以日渐频发,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商家缺乏自律,不诚信经营现象增多;其次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一般的处罚很难引起相关经营者的警醒。
刘俊海认为,遏制虚假广告,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工商部门首先要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质监部门对产品的生产环节也要加强监管。最后,广大的消费者也应该养成维权的意识,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建议,在网络购物、电话购物中,首先,要注意留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及电子交易单,针对所购买的商品,应尽可能多地问清楚买卖双方要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商品的详细信息,并索要相关的网络购物凭证,一旦日后出现纠纷,这都是与商家进行交涉的有力证据。另外,“一分钱一分货”,如果对方的报价与市场价格相差太大,尽量不去购买,“买家不如卖家精”,消费者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别贪图一时便宜,因小失大。
此外,中消协调查发现,不少人是受媒体发布的虚假商业广告影响才购买了假冒产品,特别是一些明星、“大腕”的代言,起到了很大的放大效应。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有关媒体加强诚信自律,严格遵守商业广告发布管理规定,客观报道商品真实信息;有关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要把握自己的身份,不要轻易为商品代言。对造成消费误导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条广告严重违法(链接)
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第三季度全国部分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了监测抽查,并于13日对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进行了曝光。
这批严重违法广告是:北京汇仁康博牛皮癣研究院(一来康克银系列组合)医疗广告(发布媒体:甘肃卫视、广西卫视)、迈道通迂益脑复健胶囊药品广告(发布媒体:南宁都市生活频道、大连二套)、陈李济舒筋健腰丸药品广告(发布媒体:南昌都市频道、兰州生活经济频道),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误导消费者。
青岛中大泌尿医院医疗广告(发布媒体:青岛晚报、半岛都市报)、新疆天山医院医疗广告(发布媒体:乌鲁木齐晚报、新疆都市报),宣传诊疗技术,利用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
肾元胶囊药品广告(发布媒体:兰州晚报、西安晚报)。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
藏秘雪域冬虫夏草胶囊食品广告(发布媒体:扬子晚报、沈阳晚报)、问美美容宝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媒体:济南生活频道、武汉三套),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
(综合本报记者和新华社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