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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举报原大股东侵占资产 欲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5日 09: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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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张继升的“紧咬”不放而言,黄光裕一方似乎并不示弱。

  近日,三联商社(600898)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拟对三联集团违背与其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诉讼、继续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三联集团以及该集团相关责任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

  12月14日《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三联商社董秘沈睿时,她表示:“目前还未向公安机关举报,只是董事会通过了这么个决议,我们还在准备相关的东西。”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举报是否立案需要公安机关确定。进入公安侦查阶段后,一般案件一年能够结案。”

  他同时表示:“此类官司有先例可效仿,例如2008年08月,上海市法院系统依据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董事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作出判决的第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ST沪科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作出判决: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对业绩有影响但不会亏损

  据了解,早在2006年9月,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签订《房产抵债协议》,拟以其持有的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第20层整层房产(面积1030平方米),抵偿其对公司资金占用款1412.6万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三联商社正式向证监会提出三联集团以资抵债的申请。该以资抵债方案于2006年11月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2007年,三联集团以该房产所有人身份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以上述中银大厦第20层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该房屋开发商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中银大厦土地使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三联集团诉称,2000年1月其与开发商之一的中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并于2001年8月将总价款付给了中银公司,但中银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经查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的土地为划拨地,该土地使用权人为济南中行,中银大厦为中银公司与济南中行合作所建,现中银大厦的房屋所有权人亦为济南中行,产别为全民自管房,根据法律规定该种房产不允许买卖。据此,三联集团诉讼要求解除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并要求中银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及装修费,合计约2110万元。

  今年6月,济南中院下发一审判决,判令解除三联集团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三联集团将该处房产返还济南中行,同时济南中行返还三联集团购房款1236万元及对应利息。一审判决下达后,济南中行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近期,山东省高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最终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在以资抵债方案已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情况下,在将房产抵债给公司后未告知公司,仍然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权利并获得法律判决的支持,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杨兆全律师对记者表示:“原大股东在已经将房产抵债的情况下,再对房产行使权力,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目前,三联商社已就三联集团通过诉讼撕毁《房产抵债协议》、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山东证监局进行汇报;另一方面,三联商社还将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考虑就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三联集团和时任公司董事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举报。

  沈睿对记者表示:“这件事对公司业绩肯定有影响,但不至于会亏损,整体来看公司今年是盈利。”

  何时得到救赎?

  从2008年2月开始,三联就注定陷入了“魔咒”。

  由国美黄光裕接手的那一刻起一直纷扰不断,在上一轮商标诉讼当中,公司输给了三联集团。今年6月,历时两年的“三联”商标权之争有了结果,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

  三联商社与原大股东三联集团纷争从未停止。

  在中国家电连锁业的历史上,三联集团始终是不能不被提及的企业:第一家上市的中国家电连锁企业;曾经业界的龙头老大;以超强的“单店效益”笑傲群雄,旗下的三联济南西门店和三联潍坊店,曾是彼时国美和苏宁竞相学习的榜样。《2000年中国连锁业百强企业排名》中,三联商社以53亿多元的年销售额名列家电类第一名,而国美电器年销售额只有23亿多元。

  而“三张”并驰(三联的张继升、苏宁的张近东、国美的张志铭)的时期,张继升是当之无愧的老大哥。

  2009年8月份,在三联内部的一次会议上,张继升感慨:“三联1984年成立,是中国企业的老祖宗。只是,这个‘老祖宗’不得不承认,在资本市场撞上黄光裕这个对手,是一次沉痛的打击。”

  从张继升的言语中不难看出张继升对于在资本市场输给黄光裕并不甘心,似乎也预示着三联商社未来路途的“艰辛”。

  杨兆全律师认为,“由于被举报人的行为并非直接为获取个人利益,因此,本案可能会是多方的博弈。结果难以预料。作为举报人,可能并不是把某些人被判刑作为自己的的目,而是试图通过刑事判决,获得一些财产的利益,比如把已经退回的房产重新变更到上市公司。因此,不排除通过利益的交换来达成妥协,也可能中途撤回举报”。

  他同时表示:“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损失特别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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