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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基金和证券机构香港子公司获准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7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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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今天晚间,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为人民币200亿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业务试点,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跨境业务发展,支持其走出去,并促进香港市场稳定发展,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据了解,在投资运作方面,试点机构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人民币金融工具,为控制风险,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资金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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