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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请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2日 1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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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杜宇)记者21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近日出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此外,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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