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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水电开发新规 更加关注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09: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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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 王优玲 江国成)中国政府刚刚公布的水电开发法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在对水电规划进行审查时,需审查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所有重大水电规划项目需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审批,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影响的审批。

  “对于水电开发,公众意见非常重要。以前,水电开发商对公众意见重视不够,不注重取得公众对水电的支持。”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说,民主社会必须重视公众意见。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说,“公众参与”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做好水电规划开发的重要基础。“公众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邀请利益相关方、非政府组织人士参加讨论、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包括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吸收多方面的建议。

  史立山说,2003年,中国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法》后,中国政府、业界和专家对水电的环境评价问题作了许多探索。但是在环评审查中,一直缺乏规范的程序,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暂行办法》明确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目的是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还体现在《暂行办法》对审查小组专家组成的相关规定上。根据《暂行办法》,对于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暂行办法》还规定,审查小组的专家从环境保护部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地质环境、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此外,发展改革委还将设立水电规划报告审查专家库成员,“专家库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广泛选取具备行业领域代表性和不同意见代表性的专家,以避免倾向性,保证兼听各种意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相关负责人说。

  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总工程师顾洪宾说,《暂行办法》可以保证水电开发规划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地方政府和专家等各个层面的意见。

  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长江保护项目经理郭乔羽说,用法规的形式把公众参与的必要性确定下来是一个鼓舞人的消息。但是,要真正发挥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执行上还需细化和出台相应规则。比如,问卷的问题和回答人群如何设计才更加合理,环评报告听证会的召开形式和通知时间,环评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度等。

  在环境保护团体和社会相关人士的建议下,中国近年搁置了一系列包括怒江中下游、金沙江上的虎跳峡河段等争议较多的河流水电规划,水电规划审批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业内专家认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水电开发项目审查的权限、程序、标准,有利于中国有序推进水电建设全局工作。目前,尽管中国“十二五”水电发展规划尚未正式发布,但业界普遍预计,为实现2020年节能减排目标,“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开工1.6亿千瓦的水电,接近2010年中国2亿多千瓦的水电装机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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