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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晚间利好消息速递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01日 16: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证券时报网

 



  外资行获准申请公募基金托管资格

  昨日,证监会宣布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基金托管资格将向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开放。

  据证券时报报道,新《托管办法》在托管资格管理上有较大调整。为了促进基金托管市场化竞争,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同时,本着“高标准、宽准入、重服务、严监管”的原则,将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同时完善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同时,新《托管办法》从明确职责、规范业务、防范风险的角度,进一步细化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责任,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完善违规问责机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方面基金产品创新速度加快,产品数量增多而且运作复杂程度提高,对基金托管人在业务系统投入和专业人员配备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内基金托管银行自身业务也正在经历从境内业务向境外业务、从法定业务到增值业务的拓展,托管人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过去几年外资行在华开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本次放开,有利于引入境外成熟市场的托管经验,推进我国基金托管行业的市场化竞争,优化基金托管制度。据悉,截至2012年9月底,全行业共有基金托管银行18家,托管基金1100只,基金托管总份额约2.77万亿份,基金托管规模合计2.37万亿元。

  基金从业人员将允许投资本公司资管计划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今日起施行。根据《暂行规定》,基金公司子公司即将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使基金公司投资领域从现有的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会同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基金公司子公司运营、风控等业务指引。

  据证券时报报道,该负责人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设立子公司应该由基金公司控股50%以上的规定,有意见认为试点阶段比例不宜规定过死,《暂行规定》删除了对控股50%以上的具体比例要求;二是针对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能从事竞争性业务的规定,有意见认为适当竞争有利于提升行业活力,后修改为重点防范不当的利益输送。三是在建立利益绑定机制方面,希望借鉴私募基金行业的成熟办法,允许基金公司或子公司的从业人员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并进行申报备案。据了解,自9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18份反馈意见,多涉及操作性和技术性问题。

  发改委: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布《天然气利用政策》,该政策将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政策》明确,要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

  同时,《政策》还要求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据介绍,该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政策》规定,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其中,限制类主要是指天然气化工,包括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禁止类主要包括天然气发电、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和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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