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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消费模式乱象致纠纷频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3日 18: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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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3日电(记者李京华)会员制消费模式近年来蓬勃发展,不少商场、餐饮、美容美发、健身、洗衣、洗车等行业的商家通过招募会员,收取会员费,向其发放VIP卡、贵宾卡并给予一定折扣的方式吸引客户。但专家提醒,这种消费模式缺乏监管,一旦商家不诚信经营极易引起消费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目前会员制消费存在三大乱象。

  一是会员资金不安全。在入会时,消费者往往需要预缴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元的会员费,不少商家为规避金融监管通过此方式大肆吸收资金,一旦经营不善,易导致消费者资金难以收回,甚至成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

  二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相当数量的商家在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既不提供收据、发票等凭证,也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甚至不知找谁承担责任;有的商家虽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未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预付卡使用范围、期限及退款条件、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商品质量等细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使消费者难以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有的商家在合同中大量使用“霸王条款”,如“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一旦消费者因服务质量、期限、价格等问题与商家发生纠纷,商家往往利用“最终解释权”条款任意解释合同,为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还有部分商家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虽然同意退卡,但要收取高额退卡手续费,或者对会员卡设置较短有效期,强迫消费者短时间内消费。

  三是会员权益无保障。有的商家在承诺“高性价比”的会员待遇后难以兑现,提供质次价高的产品或服务,甚至通过临时抬高服务价格、使用过期产品等手段降低经营成本,导致会员不满;有的商家在提供服务时,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导致消费者使用会员卡消费时,还得额外增加费用;甚至有商家大量招募会员后,或恶意欺诈卷款潜逃,或因经营不善倒闭,或迁址更换经营者,导致会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以致引发各种消费者维权诉讼。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区法院法官招霞建议:首先应加强对采取会员制消费模式企业的监管,对实行会员制消费的企业资质、规模、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实行会员制消费的商家设置准入备案制度,对商家注册资金、经营资质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其次,规范预付卡合同签订,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制订会员制消费业务的合同范本,强制商家使用,确保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第三,加强对会费资金的监管。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从商家收取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或保证金。一旦商家关门逃逸、无法履行退款义务或发生纠纷,可启用该笔资金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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