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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何雨欣、徐蕊)记者6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从40美元/桶提高至55美元/桶。
财政部介绍,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财政部还介绍,起征点提高之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具体征收比率为:原油价格55美元/桶至60(含)美元/桶征收比率为20%,60美元/桶至65(含)美元/桶征收比率为25%,65美元/桶至70(含)美元/桶征收比率为30%,70美元/桶至75(含)美元/桶征收比率为35%,75美元/桶以上征收比率为40%。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在国内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我国自2006年起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