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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记者了解到,此次免税的最大受益者为连接大型批发市场和零售点的蔬菜配送企业,将由此减免17%的增值税。
通知称,本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共十四大类二百余种,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免税范围,而各类罐头蔬菜则不在免税范围内。
据记者了解,该免税政策的主要受益群体包括综合超市、批发市场、零售摊贩、蔬菜配送企业等蔬菜批发、零售环节,其中,超市由于多数实行农超对接,而农民自产农产品之前即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且综合超市营业额中农产品并非主要成分,因此实际受益有限;而农产品零售摊贩由于营业额较小,大部分只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款,批发商则只承担管理费、运输费等成本,因此本次增值税减免的最大受益者应是连接大型批发市场和零售点的蔬菜配送企业,此政策将为此类企业减免17%的增值税。
从长远来看,此项政策有利于缓解蔬菜市场长期以来“层层加价”的状况,农超对接等新兴的市场流通方式也将更加自由,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部分解决了之前出现的自产农产品难以界定、增值税发票造假猖獗、农产品税款核查困难等问题。得益于该政策,消费者会因更加流畅的流通渠道而间接受益,但减税带来的利益会被各环节消化,对市场末端菜价不会有明显影响。(记者 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