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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流通享免税新政 降成本成效可期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10: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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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童彤

  近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受访中国经济时报的相关专家在肯定此举“降低流通成本、稳定蔬菜价格”积极意义的同时,更呼吁对各流通环节企业加强监管,且严惩变相涨价等违规行为。

  有助稳定蔬菜价格

  按照《通知》要求,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征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征范围。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该政策的落地势必对稳定蔬菜价格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王晋斌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与国家以往反复重申的“降低物流成本尤其是农产品的物流成本,财税政策应该发挥积极作用”的基本政策方向一致,且力度更大。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也对本报记者表示,采用财政政策降低流通成本的做法早前也曾有过,其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便是“农产品绿色通道”范围在全国普及。因此,本次免征增值税势必也将迅速见到成效。

  此外,蒋震强调,政策达到降低流通成本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民生”,在抑制通胀的同时改善百姓生活质量。

  能否降低终端销售价格尚不确定

  据记者了解,本次增值税免征新政将惠及众多蔬菜流通环节中的配送企业,而由于蔬菜市场从批发到零售涉及多种业态,增值税免征新政很难涵盖蔬菜市场所有批发、零售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公开对外表示,蔬菜流通环节减税规模的测算非常复杂。首先蔬菜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难以取得准确数据。同时,并非所有的蔬菜交易都要征税,农民将蔬菜卖给批发商时没有增值税,批发商和零售商在各自的交易环节中,只有达到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才会征税。

  对此,王晋斌认为,虽然蔬菜市场的流通环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是新政的施行还会最终在蔬菜价格上有所体现。

  “但是免税利好最终能否带来价格的等量下降,还需要各方做好流通环节的监控,防止变相涨价。”王晋斌强调,尽管免税新政只对特定范围起作用,但是对于诸多农户批发零售环节还会起到作用,即通过拉低市场整体价格引导农户销售价格随市场行情降低。

  “对于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在流通环节的监管必须加强,一旦发现违规变向涨价,迅速予以严惩。”蒋震强调,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免税新政发挥“降成本”成效。

  据记者了解,当前蔬菜批发环节多以“农户形式”为主,成为批发商的农户只需承担市场管理费、运输费等成本。因此,在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过程中,受益最大的多以将蔬菜配送到大型超市、卖场的蔬菜配送企业为主。

  对此,记者于1月10日随机走访了北京的几家超市,从其负责蔬果进出货管理的负责人处了解到,超市蔬菜进货渠道多为超市主动进行“农超对接”,只有包装销售的品牌蔬菜属大型蔬菜生产企业负责配送,增值税减免能否切实降低终端销售价格,仍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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