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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亭建鑫食用油公司(下称金亭公司)生产、销售的“福宜康”食用油酷似“福临门”,因此被中粮集团起诉。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金亭公司赔偿中粮集团22.5万元。
中粮集团诉称,其于2003年取得“福临门”商标专用权,生产各种食用油。金亭公司于2005年成立,主要经营食用油分装、销售。2011年3月,中粮集团发现金亭公司生产的“福宜康”食用油,在注册商标的字样、商品装潢等方面均与“福临门”相似,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金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福宜康”食用油;赔偿其损失、公证费等共计30万余元。
开庭时,金亭公司否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法院认为,虽然金亭公司获准注册了“福宜康”注册商标,但在使用时改变了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状态,突出了“福”字,写法与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中的“福”字写法相同,并且加上了相近的阴影部分。其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金亭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22.5万元。
宣判后,金亭公司已提起上诉。(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