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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1月30日电(记者 姜刚)记者从安徽省国资委获悉,为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这个省日前出台规定,对不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省属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应按程序报省国资委批准。
根据安徽省日前出台的《安徽省省属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非股权投资性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合约及其组合产品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业务。
安徽省规定,省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中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其他性质的企业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应按程序报省国资委批准。除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料产品套期保值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省属企业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应坚持“加强监控、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与高风险投资业务相适应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类性质的企业,应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其他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其原始投资规模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企业当期净资产的5%以内。从事与本企业规模内的原料、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不受此比例限制。
据了解,安徽对省属企业违规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并造成资产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个人在高风险投资业务中涉嫌贪污舞弊、非法牟取私利的,由各级纪委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