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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保持各自经营特色,确保行业充分竞争,同时法律规范了超市的收费行为
美国各类零售商店基本保持着自己的经营特色,各个商店所偏向的目标消费群体都有所不同,既有竞争,也有互补。
美国国会出台了《罗宾逊—帕特曼法案》,该法案规定: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禁止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对供应商不能采取大小有别的政策。该项法案的出台使美国零售业发生了历史性改变,并最终杜绝了零售连锁企业依靠压榨供货商获取利润的现象。
昨天本报《一筒薯片六成利润被超市拿走》一文,报道了国内超市收费的乱象,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当前国内部分大型零售企业在占据产业链优势地位的情况下,滥用其优势收取各种费用。乱收费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商贸业的健康发展,也极大地恶化了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倒逼企业不断地压低成本,甚至在产品质量上打折扣。
那么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大型零售企业的收费现状如何?零售企业与供货商的关系又是如何?美国的做法能给我国的零售企业和监管部门什么启示呢?本报记者深入探访了美国零售业的现状。
美国新兴零售商店不断出现,同行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
美国零售行业在经过了多次新旧交替、推陈出新的进化和演变,新兴零售商店不断涌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折扣商店、仓储商场、专卖商店、便利商店、零售网络等各种零售设施如今遍布美国各地,编织成相互补充、相互竞争的零售网络。
美国各类零售商店基本保持着自己的经营特色,所以各个商店所偏向的目标消费群体都有所不同,既有竞争,也有互补。举例而言,美国的百货商店有梅西、诺斯朝、布鲁明代尔等,主要经营化妆品、品牌时装、家居用品和珠宝首饰;大型超级市场包括沃尔玛、塔吉特、凯马特、百思买、购物者等等,既有食品超市,也有专营电器、家具、玩具的超市;仓储式商店如考斯科,商品丰富批量销售,价格实惠;便利店有7—11、CVS、来德爱,多数24小时营业,物品售价稍贵却多开在人流量大、市民居住集中的区域;另外,还有其他业态的零售店,如一元店、加油站便利店等等。
在美国,零售行业竞争一直都非常激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更是如此。因为人均购买力下降,很多商家不得不推出节假日促销、价格折让、分期付款等策略吸引消费者。
此前,美国专业零售杂志《商店》发布了美国前100强零售商榜单,大型连锁超市沃尔玛博得头筹。《商店》的编辑大卫·史酷兹说,美国零售商经历了一段动荡时期,现在我们看到失业率以及消费者谨慎的支出态度都有所好转。但是横向来看,零售业同行之间的竞争还是异常激烈。对此,梅西百货的首席执行官泰瑞·劳伦格林却对投资者强调:“我不奢望全赢,因为这是从其他竞争对手那里抢夺市场占有份额的战争。”
法律禁止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
除了确保零售企业之间进行充分竞争外,为了避免连锁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来“盘剥”供货商,确保流通领域更为顺畅,美国还出台了很多法律来规范零售企业与供货商的关系。
据了解,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中期出现过零售连锁企业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费用的现象,包括交纳进场费、提高折扣比例等,使供应商不堪重负,最终迫使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起来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在大法官的支持下,1936年美国国会出台了《罗宾逊—帕特曼法案》,该法案规定: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禁止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对供应商不能采取大小有别的政策。该项法案的出台使美国零售业发生了历史性改变,并最终杜绝了零售连锁企业依靠压榨供货商获取利润的现象。
《罗宾逊—帕特曼法案》还规定:“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对同一品质、数量、等级的商品,通过给予买者比其竞争者更高的折价回扣、补贴、广告劳务费,或为了破坏竞争、消灭竞争者,以低于其竞争者的价格或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商品,是非法的。”一般认为,这项法案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零售企业,因为这部法案禁止了供货商给予大的连锁零售企业更多的优惠。
当然,法案仍然允许有价格差异存在,只要这些差异反映了制造、销售以及发货方面的实际成本差异。例如法案允许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当这种歧视被用于“真诚地想与某个竞争者的低价相等”的时候,二是当它被用于处置过时商品、易坏商品或破产销售中的商品的时候。
在反价格垄断方面,美国的经济法律较为完善,除了规范价格歧视方面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在规范低价倾销方面,各州有《最低价格法》;规范压榨和合谋的法律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张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