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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欺诈案遭抗诉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09: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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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大地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昨天,*ST大地发布公告称,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该院认为,案件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昨天,*ST大地在A股市场跌幅榜中名列首位,报收11.40元,下跌2.73%。

  昆明检察院

  部分量刑偏轻 原审审级违法

  昆明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该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另外,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该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昆明检察院还认为,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而此前一审是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进行的。

  *ST大地

  或影响公司年报按时披露

  *ST大地公告称,案件进展可能对公司2011年报按时披露和审计意见造成影响。一方面,如果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报,公司股票将从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停牌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如果仍未能披露年报,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2011年报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交所认为情形严重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将自年报公告之日起被暂停上市交易。此后,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交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链接

  2011年12月2日,*ST大地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ST大地被罚4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和赵海艳被判处3年至1年的有期徒刑,均为缓刑。不过,该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即遭到了不少律师和媒体的质疑,市场纷纷表示处罚过轻。本报记者 王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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