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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北京消息(记者 李德尚玉):由于近日“华闻系”股权出让事宜披露,华闻传媒历史遗留问题再遭媒体质疑并广为公知。近日,华闻传媒案原告律师团已向法院提起上诉,华闻传媒案二审立案。据了解,华闻传媒案是继东方电子案之后,原告人数位列全国第二、索赔金额位列全国第三的证券索赔大案。
2012年2月14日,CNTV记者独家专访了华闻传媒股民维权案原告律师团厉健律师,梳理回顾了案件的前世今生,并进一步了解该起诉讼的最新进展。
以下为本次访谈实录:
CNTV:作为华闻传媒案原告律师团律师,您如何定位本次股民维权案?
厉健:在证券市场中,股民是最弱势群体,这类维权案件,如果没有媒体关注和舆论监督,确实是举步维艰的。这个案件,一审败诉,股民和律师非常震惊,确实没想到,这起800余位股民维权案(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三大案),被一审法院草率判决全部败诉。2003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股民维权案件,虽然有些曲折,但总体形势是向好的,绝大部分起诉股民依法获得了赔偿,大部分是调解,少部分是判决。财政部处罚上市公司引发的虚假陈述案,我此前代理过的华盛达案、数源科技案、锦州港案,我全部胜诉,唯独华闻传媒案败诉。
CNTV:从索赔理由到资金和涉及资产规模,这些案件是否都有共同之处?
厉健:具有高度相似!甚至,财政部在15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点名批评广汽长丰、华闻传媒遭受行政处罚。广汽长丰的股民,在长沙中院起诉,获得50%的调解款项。对比华闻传媒和数源科技的财政部处罚内容,具有高度相似,但法院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CNTV:公司方面对处罚华闻传媒方态度如何?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立案的半年里,中间是否发生变化?
厉健:全国800股民依据财政部处罚文件,起诉华闻传媒索赔一亿公司方面,对于这起重大案件,迟迟没有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在法院开庭后,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公司法务经理竟然,通过媒体采访宣称"股民盲目索赔",甚至在言论中威胁股民维权律师,这在多年以来股民维权案件中是前所未有的。
CNTV:华闻传媒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刘旭日称:"按会计法,会计核算和年报是否应受处罚是两个独立的命题,法律依据也不一样。而且,该文件中并没有引用年报应受处罚的法律条文。因此,原告以专员办针对'会计核算'行为的相关文件并不能证明其所诉的年报披露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年报中,华闻传媒会计核算是真实的、规范的,仅是在财务核算环节出现了个别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一些核算差错,华闻传媒的信息披露行为系合法合规进行。深交所对我们公司从2001年到现今的信息披露的考评情况评价为良好,并且还有相关表扬的函件"。您是否认同他的观点?
厉健:我可以完全驳斥他的观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最核心也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就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季报、中报、年报。 既然财务会计报告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法定披露文件之一,那么,华闻传媒公司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导致2007年度会计信息(含季报、中报、年报)重大差错的行为,涉及四大方面问题,调整账务、补缴税金及行政罚款,有些科目违规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例如:调整减少2007年期初未分配利润18917730.63元,被专员办予以行政处罚,足以认定华闻传媒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财政部会计检查十五号公告在点名批评华闻传媒公司之前,强调指出"个别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核算收入和成本、操纵利润和粉饰业绩等问题",这恰恰指出华闻传媒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严重危害。简单的说,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是法定披露文件,必须符合《证券法》、《会计法》、《公司法》。如果公司违反《会计法》,导致年报重大差错,这显然构成虚假陈述,误导股民投资。如果海口中院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可以推断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大差错、违规核算收入和成本、操纵利润、粉饰业绩被财政部行政处罚都不是虚假陈述,上市公司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无论情节多么严重,都无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果不堪设想。其实,(华闻传媒)公司是在偷换概念、混淆概念。
CNTV:而针对目前193名原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涉及金额合计约4000万元,刘旭日称这是很正常的法律程序,并依然有信心赢得诉讼。您认为他的信心来源是什么?
厉健:从法律角度分析,我无法理解他的信心来源,面对锦州港、广汽长丰、华盛达、数源科技案股民胜诉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华闻公司凭什么有信心赢得诉讼。华闻案一审败诉,海口中院明显有地方保护倾向。华闻案一审大约有十几家律所接受股民委托, 其中,大部分股民委托我、张洪明、上海王树军律师代理。评判华闻案一审判决是否依法公正,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其他高度相似案件的调解书、判决书与华闻判决书一起公布,简单对比就得出结论了。
CNTV:最近有媒体报道"华闻系"股权出让转折等文,中间股权关系是否对本案有所影响?
厉健:华闻传媒公司的两大股东长期并列,二者关系微妙,对本案判决显然有所影响。前期撤销董事会决议诉讼,凸显并列第一的两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有重大争议。在公司控制权尚未最终敲定之前,很显然,谁都不愿意全心全意解决股民索赔大案。
CNTV:也就是说股权相对稳定后,股民索赔才有望提上公司日程?那么二审立案到判决有没有法定期限?
厉健:二审,一般三个月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再延三个月。对于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的证券索赔案件,时间方面稍微拖延一些,股民和律师都能理解。但是,法院违反司法解释,轻率判决败诉,是广大股民和律师难以接受的。
CNTV:一审立案到败诉耗时多久呢?
厉健:在华闻案一审开庭之后,我们已经向海口中院提交了"数源科技"、"华盛达"、"锦州港"、广汽长丰的判决书、调解书,希望法院可以依法主持调解或者公正裁判。但是,法院在9月开庭,11月就作出判决了。仅仅2个月时间,法院作出800多份判决书,可见,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一审,最初的30几位原告是2010年12月立案的,法院在2011年7月开庭,12月判决。其余800多名原告,法院收到起诉材料,直到2011年7月才立案(拖延半年之久),9月开庭,12月判决。一审法院装订案卷、向二审移送上诉材料,需要一些时间,不包括在审限内。一般来说,高院应在5月作出终审裁判,最迟在8月。
CNTV: 若二审仍然败诉,华闻传媒案原告律师团是否仍然坚持上诉?您对本案胜诉信心何如?
厉健:从国内外司法实践来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只有少部分是判决,大多数案件的原告获得相应赔偿。如果二审仍然败诉,在充分征求股民意愿的情况下,我们将考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将依法维权进行到底!
CNTV:从公告上看,华闻传媒目前依然坚持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调解希望似乎不大。是这样么?
厉健: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相关判例,我认为二审应当依法改判或者调解股民胜诉。补充说明,最近云南昆明市检察院对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提出抗诉,极大增强了我代理华闻案二审胜诉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