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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宣布,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将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从12个月降至6个月,以进一步鼓励产业资本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该决定将于3月15日起开始施行。
为了便于大股东增持,此次修改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根据前期征集的建议,证监会还进一步明确了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的披露要求,持股每增加1%的次日披露、每增加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的要求。
>>政策解读
与时俱进调动增持积极性
证监会方面表示,将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从12个月降至6个月,此举主要为进一步鼓励产业资本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从大股东增持的角度来看,大股东增持股份锁定期由一年缩短至6个月,将极大调动大股东增持的积极性,吸引更多产业资本进场。
此外,针对修订后的简化审批缩短锁定的规定,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这是鼓励大股东增持的举措之一。根据证监会2008年9月对《收购办法》的修订,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的自由增持,从原来的行为实施前审批调整为行为实施后审批。考虑这三年市场已经对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的规则比较熟悉,证监会决定取消事后审批,这将进一步鼓励大股东增持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