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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收购办法鼓励大股东增持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04: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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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刘泰山)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经过前期的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将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从12个月降至6个月,以进一步鼓励产业资本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

  据悉,为了便于大股东增持,此次修改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核程序。根据收到的建议,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了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的披露要求,新增每增加1%的次日披露、每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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