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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1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股东增持的信息披露要求,《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每增持1%需次日披露、每增持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需暂停增持。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配合2008年9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修订,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明确了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信息披露时点,分别是首次增持时、增持达到1%时、增持完成后。
“《决定》发布后,上述规则继续适用。但对于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信息披露要求未明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负责人说。
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和本次征求意见的《决定》相关规定,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的股份可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增持每达到5%时需要披露,披露后可继续增持。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这种方式对股价有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交易的公平性,证监会决定采纳相关建议,在《决定》中增加每1%的次日披露、每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的要求。同时明确规定,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需暂停增持。
这样,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与股份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区别是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过2%,而持股50%以上股东没有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