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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鼓励大股东增持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09: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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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信息披露将有细微变化。昨天,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该文件已经明确了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新《办法》发布后,上述规则继续适用。

  而对持股50%以上的股东,按照新《办法》,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需暂停增持。这样,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与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区别是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过2%,而持股50%以上股东没有上述限制。

  业内人士称,去年以来,产业资本增持浪潮此起彼伏,新《办法》使大股东增持的规则更为明确。比如不少股东增持接近30%后,就不再增持了,怕触发要约收购。实际上,增持幅度可超过30%,相关法规对此没有比例限制。达到30%之后,既可发起要约收购,也可按照每年不超过2%继续自由增持,意在鼓励大股东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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