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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正式下发《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并于3月15日正式施行。《决定》明确,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暂停增持。
《决定》第二条最后一款中增加每1%的次日披露、每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的要求。明确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这样,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与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区别是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过2%,而持股50%以上股东没有上述限制。
上述负责人还澄清说,股东增持没有比例上限。不少股东增持接近30%就不再增持了,怕触发要约收购。实际上,增持幅度也可超过30%,相关法规对此没有比例限制。达到30%之后,既可以发起要约收购,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2%继续自由增持。
据介绍,《决定》还将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从12个月降至6个月,以进一步鼓励产业资本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
为便于大股东增持,此次修改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