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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运作规范,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具备了必要的独立性,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华东重机从以下几点对独立运行制度进行了归纳:
华东重机的业务独立
华东重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目前从事轨道吊、岸桥的研发、生产、安装和销售,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
华东重机的机构独立
华东重机公司拥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建立了完善的组织机构,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共设立十一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制造管理部、物资采购部、市场营销部、技术研发部、品质保证部、人力资源部、法务证券部和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华东重机的财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独立行使相关职能,并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未在股东及关联单位任职。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直接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纳税。
华东重机的人员独立
华东重机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公司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不存在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超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华东重机的资产独立
华东重机的资产完整,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公司没有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对其所有资产具有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和其他资源被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