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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和“苹果”的iPad商标权纠纷还在持续。2月22日上午,深圳唯冠起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案件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唯冠方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
当事双方唇枪舌剑,网民亦争论不休。然而,过度纠结于所谓的是非善恶并无实质意义,这一案件的意义不在于它将给我们以怎样的说法,其真正的价值是透过这一案件我们获致怎样的启示。
在我国,解决商业领域的纷争,法律以外的手段、尤其是某些非法手段往往成为商人或企业的首选,法律规则却成为最后的退路,回顾2010年“3Q大战”、2011年“淘宝事件”便可见端倪。在这两起商战中,战事之初当事者无一例外地选择了在法律框架之外进行博弈,展开一场场鱼死网破的消耗战。虽然事件最后都在妥协中得到平息,但我们都不无遗憾地发现,法律规则并未在其中起到真正的作用。唯冠与“苹果”之争虽然采用了法律途径,我们仍然会不禁感慨,在唯冠公司其权益于法有据的情况下,最先拿起法律武器的不是唯冠公司自己而是对方。与此同时,我们也可试想,唯冠与“苹果”之争倘若由外国法院管辖或者脱离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唯冠是否还能够有如此胜算?
要使中国企业习惯并善于利用法律规则解决争议,企业自身的觉醒固然重要,但寄希望于企业在经历惨痛教训后觉醒,显然成本过于高昂了,而且事后的教训虽然更为深刻但难以克服其作用范围的个别性和偶然性的局限。更妥当、更现实的解决之道在于,立法、司法须起到激励、推动作用。首先,要使制定的法律规则反映并适应商事习惯,提高规则的适用性,为商事活动以及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便捷渠道;其次,探寻降低司法成本的途径,从而降低诉诸司法的门槛以及争议双方运用法律谋求解决争端的成本;最后但绝非最次要的是,最大限度抑制、乃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减少企业诉诸法律手段的顾忌,形成良性的司法环境,维护司法权威,使得法律被尊重、被信任、被依赖。
此外,“苹果”、唯冠之争也让我们更直观、更进一步地感受到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的重大价值。当前,我国企业对于自身的软实力关注不够,集中体现在产品或服务本身,对于商标等无形资产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也是中国企业难以在世界市场进一步扩展影响力的重要原因。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不仅要靠企业自身的观念更新,也需要国家提供助力;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心和意旨彰显无遗。
毫无疑问,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过低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知识产权事业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合理界定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的惩处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将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定、修缮的着力之处。在立法保护的同时,司法环节也需要给予充分协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虽然指向金融改革,但其中亦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妥善审理金融知识产权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创新”,强调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自主开放的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力度”,以此实现“切实保护金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金融创新,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秩序”的目标。
由此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伸向各个领域,在纵深发展的同时也开始横向拓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开始从立法环节进一步向司法环节延伸。依此动向,知识产权案件的判罚尺度必将会受到一定影响,法官个人专业水平的提升、理念的更新也将成为未来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由此,知识产权保护将形成立法与司法的互动,立法与司法将在相互的调试过程中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发展。(王怀勇 郑若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