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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仍将延续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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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24日电 24日,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郑建新表示,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是不一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税制安排,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郑建新说。

  郑建新指出,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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