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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部分城市房产税试点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7日 2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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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6日出台“新国八条”楼市调控政策后,一直备受各界关注房产税改革今日有了突破性进展。中国官方27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27日晚间,重庆与上海两城市几乎同时宣布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28日起试点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27日宣布市长令,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定于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黄奇帆说,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的税率,黄奇帆透露,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上海方面,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今日印发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从28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通知称,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房产税改革试点开始后,将总结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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