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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2011)》新书发布会28日举行,国务院参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夏斌(微博)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正在修订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
《中国私募基金(2011)》建议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市场的监管经验,重点放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投资者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方面。在准入制度方面,借鉴美国等发达市场的监管经验,对私募基金的准入程序可以采取注册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在投资者的准入方面,应确定严格的投资者准入条件以缩小和控制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范围,从而降低行业风险;而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应根据私募基金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的不同,实行有区别的信息披露,对经过注册的大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应有强制规定,包括资产总额、资产类型、杠杆率、风险评估等,对小型私募基金则不强制要求,但鼓励其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