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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2011)》新书发布会28日举行,国务院参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夏斌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正在修订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
《中国私募基金(2011)》建议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市场的监管经验,重点放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投资者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方面。在准入制度方面,借鉴美国等发达市场的监管经验,对私募基金的准入程序可以采取注册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在投资者的准入方面,应确定严格的投资者准入条件以缩小和控制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范围,从而降低行业风险;而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应根据私募基金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的不同,实行有区别的信息披露,对经过注册的大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应有强制规定,包括资产总额、资产类型、杠杆率、风险评估等,对小型私募基金则不强制要求,但鼓励其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