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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蔚华:银行从事期货业务已具备法律基础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 1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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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5日讯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表示,目前银行从事期货业务已具备法律基础和开展条件。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开放审批银行期货业务资格,允许符合准入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业务。

  据了解,我国股指期货自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线交易至今已近两年,表现出了成交活跃、价格连续、期现拟合度高、风险可控、投资者理性等成熟市场才具有的优异特征,超出各方预期。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统计,股指期货上市至2011年12月末,累计成交近170万亿元,占同期全国期货市场总成交金额超过30%。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因此成为国内仅次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第二大交易所。

  作为国内期货市场最积极参与者,以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为代表的11家商业银行,于2007年初在证监会、银监会的鼓励与号召下,积极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新设专门的筹备部门,配置先进的软硬件设备,招聘优秀的专业人员,迅速开展各项筹备工作。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具备开展期货业务的相关条件,但缺乏相应资格。由于历史原因,工农中建交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早年已获得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但特别结算业务资格却迟迟未获批准,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在上述两个领域均无法开展业务。2008年监管层曾就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向各筹备银行广泛征求意见,但至今没有正式出台,业务资格申请受理也未启动,导致股份制商业银行期货业务迟迟无法开展。

  马蔚华在《关于开放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提案》中表示,从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商业银行参与期货市场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有助于我国国际定价权争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还可以转变银行经营管理模式,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马蔚华认为,商业银行期货结算业务的结算对象为期货公司,而非个人投资者,有了期货公司第一道坚固防线,商业银行期货相关业务的风险势必会明显降低。此外,四年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风险控制经验和两年正式交易风险状况的事实也充分表明商业银行完全有能力控制期货相关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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