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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公司法》 引入“优先股”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1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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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普通股票融资有时难以解决企业实际需求,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工商联执委倪乐提出,可适时修改《公司法》,参考欧美经验,设置融合普通股和债券功能的“优先股”制度,既可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也可让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

  优先股对股东权利有一定限制

  优先股和普通股有什么区别?倪乐介绍说,其实这也不是新鲜事物,实践中在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公司中有过尝试。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倪乐说,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一般不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等,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通常认为,优先股是一种融合了普通股和债券特性的混生证券,其基本属性为股票,但是又具有明显的债券特性。

  股息高过债券,风险小收益稳定

  对于发行优先股有什么好处?倪乐认为,首先从发行人角度来说,当其既要通过股权融资,又不想稀释其控股权时,发行优先股就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当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或证券市场处于下跌空间时,发行普通股可能失败,发行不受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而享受固定股息的优先股,则容易获得投资人的认同,有利于在困境下成功融资。同时,优先股对防范来自外部的恶意收购也有积极作用。

  对投资方来说,一些稳健型的投资者如国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其资金性质不允许进行高风险投资,而优先股的投资风险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股息通常比债券高,正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同时,对抑制股市投机风气也有积极作用。

  修法为优先股诞生创造有利条件

  倪乐建议,在现行公司法中设置优先股内容,对普通股、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权、股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加以区分并作出原则性规定。

  同时,也有必要由国务院制定优先股试行细则,对优先股的种类、发行、赎回、转换及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作出指导性的具体规定。此外,还需要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公司法》的配套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进行相应修改,为优先股的诞生创造有利条件。(记者 管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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