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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券商纠纷调解机制先行启动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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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者纠纷调解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日前,记者获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称保护基金公司)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已经拟定出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方案和调解规则,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保护基金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现阶段,在我国建立证券纠纷诉讼外调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保护基金公司借鉴台湾保护中心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拟在保护基金公司现有框架内先行推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调解机制,待时机成熟后再将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向其他方面拓展,如督促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短线交易行使归入权、公益诉讼等。

  业内专家指出,我国主要通过司法诉讼和行政协调两条途径来解决证券纠纷。国际趋势上,投资者一旦遇到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纠纷,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外,还可通过调处机构的公正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投资者自身的诉讼成本,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节约了社会资源。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适当的调解通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社会成本,既是顺应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更是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

  据保护基金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值得借鉴。台湾2002年制定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依据该法规定设立了财团法人机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下称保护中心)专职行使投资者保护职责。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保管运用保护基金、提供证券及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受理投资者申请调处证券及期货纠纷、对造成多数投资者受损害的同一证券、期货事件进行团体诉讼或团体仲裁、监督上市上柜公司行使归入权以及其他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业务。从其性质上看,我国的保护基金公司与台湾地区的保护中心非常接近,但保护中心的职能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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