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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下发通知:券商要全面防范炒新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8: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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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沪深交易所先后发文抑制炒新之后,证监会也趁热打铁。记者昨天从部分证券公司营业部获悉,证监会近日向各券商营业部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切实履行职责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的通知》,要求券商在投资者教育、承销、投资和咨询环节等方面全面防范炒新。

  投资者风险教育要加强

  证监会方面表示,我国资本市场一段时间以来的“新股热”是市场非理性现象,将影响新股发行体制的深化改革。新股“三高”使市场配置资金的有效性受到质疑;严重扭曲了市场定价功能;容易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的行为;使偏信“新股不败”、“炒新必赚”的人遭受损失,甚至机构投资者也深受其害。

  证监会表示,希望证券公司从承销、投资、咨询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全面防范炒新。

  通知强调,证券公司需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向客户讲清、讲透新股“三高”、“新股热”的严重危害;对违规的新股异常交易,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通知要求,券商自营和资管业务不要跟风炒新,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在新股交易中利用资金优势等便利,从事囤积、拉抬、追涨、操纵开盘价或收盘价、频繁反向交易等行为。

  投行奖金不得与超募挂钩

  证监会要求,券商应充分发挥在保荐和承销环节的作用,采取措施主动抑制新股“三高”现象,不做台前或幕后推手。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客观、公允的盈利预测和估值;严禁与发行人串谋操纵发行价格、向询价机构提供指导价格,干预询价过程。券商不得超能力报价、协商报价、故意抬高价格,不得索取或收受保荐承销机构、发行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保荐承销收入,投行部门、保荐代表人的提成和奖励不得与超募资金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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