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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发布 十余条争议免责条款删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8: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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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示范新条款发布 消费者索赔之累减轻

    备受广大车主关注的车险改革,昨日再往前迈一大步!

    昨日(3月14日),如传闻预料的一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在3.15前夕正式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引人注目的是,此次 《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进一步明确了车险“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制度。在《示范条款》颁布后,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预计各家公司新的车险条款有望在年内与客户见面。

  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

    针对“高保低赔”这一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针对无责不赔的问题,《示范条款》允许车主能直接向自身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的沟通索赔之累。

 十余条责任免除条款遭删除

    目前的盗抢险规定: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此次的《示范条款》废除了上述条款。《示范条款》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称,《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 “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此外,《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

 调整部分免赔比例

    在车损险方面,《示范条款》称,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这个免赔率比原来的规定要高。

    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方面,《示范条款》除了在次要责任方面保持8%的免赔比例外,其余责任项下的赔偿比例作了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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