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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 中介买家起纷争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0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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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会回落还是上涨?在市场前景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手续繁琐、政策复杂等因素面临种种纠纷。长宁区法院对该院一年来受理的居间合同纠纷进行了分析,法官提醒买卖房屋双方应在交易前多方咨询政策、了解法律常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一:支付定金后反悔

  庄先生夫妇经云鹤房产经纪公司推荐,看中一套两室一厅二手房。看房当天,夫妻俩就和房子主人签署看房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和佣金确认单,并向房主支付定金1万元。之后,夫妻俩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了,就没有按居间协议约定补足定金,也没有向云鹤公司支付佣金。云鹤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庄先生夫妇支付佣金2.9万元。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惯例,是先由双方签订买卖意向协议,然后签订正式合同。只有交易双方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居间人才可以认定促成交易,才可按约定收取居间费。原告没能促成交易,但确实提供了部分居间服务,可要求被告支付必要费用,据此判决庄先生夫妇支付1500元。云鹤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委托代缴税惹麻烦

  钱老伯购买一套二手房,由仙居房产经纪事务所西区店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经与上家协商,过户交易中发生的所有税费均由钱老伯支付,钱老伯将30万元转账汇入西区店负责人杨小姐的银行账户,杨小姐出具收条记明“用于缴税”。之后,西区店代为缴纳了交易中发生的契税、营业税等共计18.9万余元。交易完成后,钱老伯要求将剩余钱款还给自己,西区店予以拒绝。钱老伯将仙居事务所及西区店告到法院。仙居事务所和西区店辩称:根据“买卖协议书”约定,30万元中29.2万元由上家拥有用于缴税及往返国内外开销。经办人杨小姐已将剩余款项给了上家,上家给了杨小姐8000元报酬,因此不同意钱老伯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西区店实际代缴税费18.9万余元,钱老伯并未委托西区店将剩余钱款交给出售方,而且仙居事务所和西区店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出售方已实际收取剩余钱款。遂判决西区店将剩余11万余元返还钱先生,仙居事务所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三:中介自称遭“跳佣”

  黄女士购房心切找中介公司帮忙,海景置业顾问公司带黄女士看了一套总价720万元的房产,黄女士感到满意。为表示诚意,黄女士支付了10万元购房意向金。之后,海景公司迟迟未能促成交易,但又不愿退还钱款,黄女士遂向法院起诉。海景公司辩称,是黄女士的儿子自己跳开中介公司约见上家,并以较低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子,因此不同意退还意向金。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原告有权在出售人签字确认前撤销委托。据此判决海景公司返还黄女士意向金10万元,驳回海景公司的反诉请求。海景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并增判黄女士支付海景公司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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