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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技术问题大于时间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 1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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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此明确表示:将适当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近日,有关深圳、广州或入围第二批房产税试点城市的传闻不断,虽然两地地税部门表示目前还不能确认,但有业内人士推断,深圳今年推出房产税试点应该没有悬念。各方传递出来的消息及近期密集释放的政策信号显示,房产税试点扩围似乎已箭在弦上,仿佛只剩下时间问题。但必须明确的是,房产税试点扩围甚至未来全面铺开不仅仅是时间问题,更重要的是技术问题。

  首先,房产税的定位,一是财税机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二是配合房地产调控,而非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新来源。这就需要在准备征收房产持有环节税费的同时,减少房屋流转环节的税费,保持这方面的总体税负平衡。从重庆和上海的试点看,房产税对平抑房价似乎没有太大作用,却对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有帮助。房子不好卖、土地卖不动,地方政府迫切希望有新的税收来源,是以出现了“所有大中城市都有可能争取搞”的说法而这,显然偏离了开征房产税的初衷。

  其次,房产税本质上是“劫富济贫”的方式,长期目的在于调节财富分配。即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来抑制住房上的投机、投资。从这个本质出发,至少需要做两方面准备,一是全国性房地产普查登记;二是建立城镇住房信息系统。种种新闻资讯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拥有多套住房的投机、投资群体,其房产并不限于一地。这种情况下,在某一地试行房产税,效果显然不会明显。而且,如果房产税征收范围设置不科学,还会伤及社会中产阶层,因为这部分人大多只有在一地置业的能力。加之居民投资渠道逼仄,房产税试点如果匆匆扩围,很可能让“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陷入尴尬境地。果真如此的话,房产税的初衷很可能再一次被扭曲。

  除此之外,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住房,如果把范围扩大到住宅,需要修法予以支持。同时,理顺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定向安置房等多种房屋的权属关系也比较复杂,尤其是如何摸清部分单位集资建设却拥有永久性使用权的房产、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等,更为不易,需要一系列相关改革措施。

  由此来看,房产税试点扩围并非只剩下时间问题,而有诸多技术问题尚待解决。从房产税的本质和税收公平方面看,技术问题远比时间问题重要。所以,房产税需要撤离“临门一脚”的冲动地带,回到原点上认真设计与构建。

  (河北高校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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