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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地产业主艰难维权 专家提醒谨防开发商“钓鱼式销售”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17: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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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记者 李德尚玉 北京报道)3月19日,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收到来自深圳南山区蛇口招商地产旗下雍景湾小区业主维权委员会的投诉。投诉内容为:雍景湾小区在售楼销售宣传时,承诺帮助解决房屋购买者子女附近名校就读学位问题。但多数业主购买房屋后,其子女名校学位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业主维权委员会指责雍景湾虚假宣传,希望招商地产解决子女名校就读学位问题。

  雍景湾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业主是否能据此维权?中国网络电视记者了解到,“名校为邻、走路上学”的确是雍景湾的售楼宣传广告。中国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舒可心告诉记者,“名校为邻、走路上学”是误导消费者的字眼,但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舒可心列举在同类案件里,开发商对“帮助”的辩解——“帮助并非意味着帮助达成”。同理,雍景湾开发商承诺对解决学位问题予以“帮助”的说法也可以如法炮制,理解为:不一定帮助达成解决学位问题。

  法律对诱导(广告)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只要不违反这种规范性规定,就不构成违法或侵权。雍景湾开发商的行为是企业(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但却不能据法指责其侵权。

  舒可心介绍,在西方国家,人们习惯聘请律师代为购买房产,签订合同时相应问题也由律师鉴定和处理。而国内消费者习惯自主购房,多数消费者对房产合同等相关法律并不熟悉,所以很容易走进开发商的“宣传陷阱”。只有消费者提高购买法律服务意识,即懂得在高额交易时通过聘请专业人士协助以实现交易安全和交易目标的实现,时刻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才不会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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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表示,开发商很多夸大其词的自我宣传是无法兑现的。业主是否能维权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相关线索已写入合同,可以作为要约承诺的一部分;开发商没有做到的话,属于恶意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明确提示免责条款,如“宣传仅供参考,以最终合同为准”等字样,在不影响房屋主要用途的情况下,开发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也无从维权。

  同时,于国富提示,合同法规定:免责条款必须是以公平、合理的提醒对方注意,若开发商没有做到必要的提醒义务,对业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同时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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