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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20: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证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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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根据《意见》,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时,应当遵守执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执业道德与规范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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