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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有新法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09: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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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房地资源信息中心、房屋状况信息中心、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下发通知,称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结合全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工作经验,修订出台了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新规”从颁布之日(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新规”实施前受理的经适房申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核查范围包括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

  通知规定,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有说法”

  通知明确,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其中,下列人员可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

  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未满2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住房面积核查“多管齐下”

  通知要求,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经适房申请后,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按照以下方式开展住房面积核查工作:

  委托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统进行住房电子信息比对核查;

  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的,通过住房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调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管档案、权属资料、房屋测绘报告等住房资料进行核查;

  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也没有住房资料或者住房资料不完整的(如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派专人入户调查核查;

  原住房征收(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家庭或家庭成员的原住房和货币补偿后的住房情况,可以通过原住房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进行核查;

  家庭或家庭成员的他处住房,由申请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负责核查;住房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应给予帮助和配合,并提供住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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